一、服务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
1、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属于广州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已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3)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800元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3、高校毕业生到家政企业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2020年1月1日后在我市家政(养老)企业就业,从事家政(养老)服务(不含专兼职从事家政(养老)管理工作人员),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相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满12个月。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0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条件:
(1)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
(2)处于计划实施期间,安排在我市就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8个月。
二、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5、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②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③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④返乡创业人员:广州户籍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⑤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该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6、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补贴条件:
(1)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奖次;
(2)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含参赛期间)在广州地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3)获奖项目经营规范,已办理税务、社保登记等相关手续;
(4)获奖项目吸纳就业3人或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
补贴标准: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优胜奖5万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7、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②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③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④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该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每连续租满1年补贴6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8、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9、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
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10、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
(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
补贴。
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进一步详细内容查看及补贴办理方式▼
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http://gzlss.rsj.gz.gov.cn)